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武术段位考试
中国武术段位制
发布人:张长念 2014-10-14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增强人民体质,推动武术运动的发展,提高武术技术和理论水平,建立规范的武术锻炼体系和技术等级评价标准,特制定中国武术段位制(以下简称段位制)。


第二条  段位制是一种根据个人从事武术锻炼和武术活动的年限,掌握武术技术和理论水平、研究成果、武德修养,以及对武术发展所做出的贡献,全面评价习武者武术水平等级的制度。


第二章  段位等级


第三条  武术段位制设晋级和晋段两部分。


(一)段前级:由低至高依次设置为:一级、二级、三级


(二)段位:初段位、中段位、高段位,由低至高依次设置分别为:


初段位:一段、二段、三段


中段位:四段、五段、六段


高段位:七段、八段、九段


(三)荣誉段位:荣誉中段位、荣誉高段位,由低至高依次设置分别为:


荣誉中段位:荣誉四段、荣誉五段、荣誉六段


荣誉高段位:荣誉七段、荣誉八段、荣誉九段


第三章  晋级和晋段


第四条  晋级和晋段对象


武术段位适用对象是从事和参与武术运动、自愿申请晋级、晋段者。荣誉段位只授予对武术发展做出一定贡献和重大贡献者。


第五条  晋级和晋段标准


由中国武术协会审定出版的《中国武术段位制系列教程》(以下简称《系列教程》)是武术段位制理论和技术考评的标准。各段级技术考评,每项以10分为满分。各段理论考评,以100分为满分。高段位答辩以100分为满分。


(一)段前级标准


1.接受武德教育,能正确运用武术礼节。


2.凡参加武术基础锻炼,基本掌握《系列教程》中的段前级的内容,或相当于段前级内容的武术项目基本动作。


3.年龄在6周岁以上,可申请晋升13级。


4.获得一级达半年以上可申请晋升二级,获得二级达半年以上可申请晋升三级。


(二)初段位标准


1.一段:凡取得三级资格达1 年以上,年龄在11周岁以上,遵守武德、武术礼仪,准确掌握《系列教程》中任一拳种的一段内容,或相当于《系列教程》一段动作编组成的相应套路;或散打的拳、腿组合空击,拳法、腿法分别不少于3种。技术考评成绩达7分以上,理论考评成绩达70分以上,可申请晋升一段。


2.二段:凡获得一段达1年以上,遵守武德、武术礼仪,准确掌握《系列教程》中任一拳种的二段内容,或相当于《系列教程》二段动作编组成的相应套路;或散打的拳、腿、摔组合空击,拳法、腿法、摔法分别不少于3种。技术考评成绩达7.5分以上,理论考评成绩达70分以上,可申请晋升二段。


3.三段:凡获得二段达1年以上,遵守武德、武术礼仪,准确掌握《系列教程》中任一拳种三段内容的一项拳术和一项器械;或相当于《系列教程》三段动作编组成的相应套路;或散打的拳、腿、摔组合打靶,拳法、腿法、摔法分别不少于3种。两项技术考评成绩达15分以上,理论考评成绩达70分以上者,可申请晋升三段。


(三)中段位标准


1.四段:凡获得三段达2年以上,注重武德修养;在规定的考评中,进行理论考评;熟练掌握《系列教程》中任一拳种的四段内容的一项拳术和一项器械,或相当于《系列教程》四段动作编组成的相应套路;或散打的拳、腿、摔组合打靶和实战1分钟(拳法、腿法、摔法分别不少于4种),在散打比赛中获得规定录取名次。两项技术考评成绩达16分以上,理论考评成绩达75分以上者,可申请晋升四段。


2.五段:凡获得四段达2年以上,注重武德修养;在规定的考评中,进行理论考评;熟练掌握《系列教程》中任一拳种的五段内容的一项拳术和一项器械,或相当于《系列教程》五段动作编组成的相应套路;或散打的拳、腿、摔组合打靶和实战2分钟(拳法、腿法、摔法分别不少于4种),在散打比赛中获得规定录取名次。两项技术考评成绩达17分以上,理论考评成绩达80分以上者,可申请晋升五段。


3.六段:凡获得五段达2年以上,注重武德修养;在规定的考评中,进行理论考评;熟练掌握《系列教程》中任一拳种的六段内容一项拳术和一项器械,或相当于《系列教程》六段动作编组成的相应套路;或散打的拳、腿、摔组合打靶和实战2分钟(拳法、腿法、摔法分别不少于4种),在散打比赛中获得规定录取名次。两项技术考评成绩达18分以上,理论考评成绩达85分以上者,可申请晋升六段。


(四)高段位标准


1.七段:凡获得六段达6年以上,年龄在45岁以上;系统掌握某拳种的技术体系和理论体系,并取得一定的成就;理论考评和答辩两项成绩达160分以上;在武术工作业绩、武术理论研究成果(公开发表论著)等方面取得一定成就,且武德优秀者,可申请晋升七段。


2.八段:凡获得七段达7年以上,年龄在52岁以上;熟练掌握两种以上拳种的技术体系和理论体系,并取得较高成就;理论考评和答辩两项成绩达170分以上;在武术工作业绩、武术理论研究成果(公开发表论著)等方面取得突出成就,且武德优秀者,可申请晋升八段。


3.九段:凡获得八段8年以上,年龄在60岁以上,精通3种以上拳种的技术体系和理论体系,并取得重大成就;理论考评和答辩两项成绩达180分以上;在武术工作业绩、武术理论研究成果(公开发表论著)等方面取得重大成就,并对武术运动的发展做出卓越贡献,且武德高尚者,可申请晋升九段。


(五)荣誉段位的标准


对武术事业的发展做出突出贡献的知名人士,可由基层段位考评机构逐级申报,经中国武术协会审核后,授予相应的武术荣誉段位。荣誉段位设荣誉中段位(四、五、六段)和荣誉高段位(七、八、九段)。


(六)奖励段位的标准


1.奖励条件:为武术事业做出突出贡献,或在武术竞赛、武术理论研究中取得突出成绩。


2.奖励范围:已获得一段至七段者,可不受年龄、不受晋段时间限制,奖励提前晋升1段;但不得进行越段晋升奖励。无段位者,奖励在一段至七段间进行套评或套考相应段位,初次套评或套考段位不得超过七段。


3.奖励次数:同一受奖者,最多只能享受2次奖励。


第四章  管理和考评


第六条  中国武术协会是武术段位制管理和考评的最高机构。下设段位制办公室、考评委员会、监察委员会。负责审批段位等级、监察段位制工作的实施、颁发武术晋级、晋段证书、徽饰及服装。


第七条  中国武术协会一级单位会员,可申请成立一级考评机构。经中国武术协会批准并授权,负责段前级、初段位、中段位的培训、考评等工作。


第八条  一级段位考评机构,可在本地区、本单位内开展段前级和一至六段的培训、考评工作,负责将本地区的段位考评结果上报中国武协备案,申请发放段位证书及徽饰。


第九条  一级段位考评机构,负责接受并审核高段位申请材料,向中国武协推荐和报送高段位申请材料。


第十条  一级段位考评机构,可申请承办中国武协主办的区域性、全国性和国际性武术段位制培训和考评活动。


第十一条  区域性一级考评机构,负责审核本地区申请设立二级考评机构的单位会员是否符合申报条件,并将符合条件者报送中国武术协会审批。


第十二条  二级段位考评机构,可在本地区内开展段前级和一至三段位的培训、考评工作,负责将考评认定结果上报一级段位考评机构。


第十三条  各级考评机构下设考评委员会或考评小组,负责段位考评和评定工作。考评成员必须具有符合要求的段位等级和中国武术协会颁发的“中国武术段位制考评员资格证”。


第十四条  获得中国武术协会颁发的“中国武术段位制考评员资格证”者,在普及《中国武术段位制系列教程过程》中,可根据从习者掌握技术水平的情况,对其学生予以技术水平认定。其中,具有高段位者可对其学生进行四段以下技术水平的认定,具有中段位者可对其学生进行三段以下技术水平的认定。该认定属于推荐性认定。必须严格按照中国武术段位制有关规定和标准实行,并接受段位考评机构的审核。


第十五条  各级考评机构按照中国武协颁发的《中国武术段位制》文件开展培训、考评、审核和管理工作。


第五章  申报与考评


第十六条  申请晋级、晋段者,按照考评机构发布的申报晋级、晋段时间,提交申请书及相应材料。


第十七条  凡举办段位考评活动,须提前2个月以上公告考评的时间、地点和相关要求。


第六章  认定与授予


第十八条  各级考评机构在其权限内,对申报晋级、晋段者的考评结果进行认定。并将考评认定结果逐级报送到中国武术协会。


第十九条  中国武术协会对各考评机构报送的考评认定结果进行审批后,授予相应的段位等级并颁发证书和徽饰。


第七章  证书、徽饰与服装


第二十条  服装、证书和徽饰由中国武术协会统一设计,指定专门的企业单位制作和发放。徽饰标志为:


段前级:一级(青色熊猫);二级(银色熊猫);三级(金色熊猫)


初段位:一段(青鹰);二段(银鹰);三段(金鹰)


中段位:四段(青虎);五段(银虎);六段(金虎)


高段位:七段(青龙);八段(银龙);九段(金龙)




第八章  权  利


第二十一条  获得武术段位等级者,具有参加中国武术协会主办或组织的竞赛、培训、科研等活动的资格。


第二十二条  获得中段位以上者,具有申报相应等级中国武术协会社会武术指导员资格。


第二十三条  获得中段位以上并获得“中国武术段位制考评员资格证者,具有在中国武术段位制中担任晋段、晋级考评委员,在培训中担任段位指导员,在武术学校、武术馆和俱乐部中担任教练员的资格。


第九章  义  务


第二十四条  自觉遵守武术段位制的相关制度,维护武术段位制的声誉。


第二十五条  热爱武术事业,积极参与各类武术活动。


第十章  处  罚


第二十六条  获得武术段位等级者,出现以下情况之一,中国武术协会将根据情节给予警告、通报批评和注销其段位资格证书等处罚:


1、 用不正当手段获得证书和更改、伪造证书。


2、 丧失武德,思想品德差,利用段位证招摇撞骗,扰乱社会治安。


3、 其他各种不良行为和违法乱纪行为。


第十一章  其  他


第二十七条  中国武术协会制定的《〈中国武术段位制〉管理办法》,与本制度配套执行。


第二十八条  本制度自发布之日起施行。解释权属中国武术协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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